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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财政部明确低至1%买房契税优惠税率等继续执行

2021 年 8 月 31 日 06:35 -行业新闻   74 Times

中新社北京2021年8月30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契税法9月1日起施行,地方授权事项已经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介绍,征管准备工作就绪。

契税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至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等情形进行减免优惠。地方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契税法9月1日起开始实施,包括买房契税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是否执行?

8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部分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而其中就包括了买房契税优惠税率政策。

上述《公告》附件之一是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其中就包括2016年出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中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这意味着这两条契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

《通知》第一条明确,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通知》第三条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上述二套改善型住房契税优惠税率政策。

近期全国31个省份相继确定了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其中绝大多数省份对个人买房契税税率定在3%。这也引起了9月1日契税法实施后个人买房契税税率上涨担忧,期间也有不少省份出来解读个人买房契税优惠税率仍会执行。而此次《公告》更是明确了低至1%~2%的契税优惠税率在9月1日契税法实施后,会继续执行。

这并不意外。此前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第一财经解释,国家保障居民住房需求,这包括了刚需住房和改善性住房,上述《通知》其实就是对刚需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给予的契税优惠。契税法中明确了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可按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这意味着现行的契税优惠政策还会延续。

除了上述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外,还有不少契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比如,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等。

此次《公告》还明确了废止和失效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现行的契税暂行条例上升为契税法,基本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从此次《公告》内容来看,主要的契税优惠政策基本延续执行,不增加相关市场主体税负。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按照契税法规定,完成地方授权事项工作,明确了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陆续发布公告,明确了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等事项。

其中,对契税适用税率,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为税法规定的最低水平,即3%;湖南省确定为4%;河北、辽宁、河南确定了3%和4%两档税率,其中河北和辽宁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河南对住房权属转移适用3%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表示,总体来看,与现行契税税率相比,全国多数地区在税法施行后保持税率平移,黑龙江、河南、湖北等8个省略有下调。各地确定税率与现行税率保持一致,体现了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立法原则;降低现行税率,减轻了纳税人负担,会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据测算,湖北省将契税税率由4%下调至3%,预计可为全省市场主体每年释放政策红利近40亿元人民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0日对外发布公告,明确了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9月1日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包括: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附件1。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
特此公告。
1.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2.废止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3.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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