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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明令禁止以土地换项目 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2014 年 6 月 9 日 10:13 -行业新闻   638 Times

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国土资源部最新发布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规定,各地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日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提出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充分贯彻市场配置原则,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规定强调,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规定》明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该规定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于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工业用地,可以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另外,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

节约用地规定还突出了存量土地的盘活利用。《规定》总结近年来土地整治领域多项改革经验,从农用地整治和建设用地整治两方面提炼节约集约用地的创新做法。对农用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矿废弃地整治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关阅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规划 新华网

5月30日,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养老服务、相关设施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这是国土资源部今年第三次就养老设施用地发文。

要求推进各类养老机构建设与发展,各地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开办养老机构的门槛,支撑社会力量开办养老机构。各地由民政部门牵头,对居住区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清理,在2014年12月20日前完成,并将清理检查情况以省为单位上报四部门。

《通知》明确提出,强化养老设施用地保障,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各部门要形成密切合作的良性工作机制,各地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国土资源部门对规划可以分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按相关政策单独办理供地手续,对需要在其他建筑物内部配建或不具备单宗划宗条件的,可将规划确定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指标纳入所在宗地的土地供应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人承担配建任务的具体内容。

《通知》明确提出,用于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房,不得挪作他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房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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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今年就养老设施用地连续3次发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今年年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指出,工程建设标准和土地使用标准是养老服务实施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严格执行上述标准,是保障工程质量、功能和性能,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前提条件。

今年4月,国土资源部曾单独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明确养老用地是医卫慈善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同时明确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5月30日,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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