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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手房贷款实行“三价就低”原则,专家建议可在购房合同中对贷款不足、贷款期限做明确约定

2021 年 8 月 29 日 11:36 -行业新闻   79 Times

合同网签价,是由购房者和卖房者双方商定而成;银行评估价由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所交易房产的资产价值;涉税评估价,即由房产交易中心评估的价格,所缴纳的税费都是以交易中心评估价格为标准。

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2021年08月28人日,记者从多家房产中介和银行了解到,上海目前的房贷政策已经开始执行“三价就低”原则。即购房者申请贷款金额,将参考合同网签价、涉税评估价、银行评估价三者中的最低价作为贷款申请房价标准。

多位业内专家认为,结合上海此前的二手房价核验制度,新政或可有助于抑制二手房价格过快上涨,也有利于整顿以往按揭贷款中的一些乱象。而记者从一位中介处了解到,受到多因素影响,近期部分区域的二手房价格的确较之前有小幅回落。

规避“阴阳合同”的风险

据了解,合同网签价,是由购房者和卖房者双方商定而成;银行评估价由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所交易房产的资产价值;涉税评估价,即由房产交易中心评估的价格,所缴纳的税费都是以交易中心评估价格为标准。

一位中介告诉记者,在此前的二手房实际交易中,存在不少“阴阳合同”。“就是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把房价做高或者做低。比如很多合同把价格做低,可以按照较低的价格缴税,相当于避税。”这样的操作并非个案,一般按涉税评估价写合同,剩余的差价再通过装修补偿等方式补偿给房东。

而对于购房压力较大,需要更多贷款的购房者,也会选择“做高”房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李丽律师说,按照以前的按揭贷款政策,如果合同网签价即实际成交价,假设为600万元,按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35%计算,买方可以贷款390万元,首付210万元。“如果买家要多贷款,买卖双方可能会私下协议确定一个高于实际成交价的合同网签价,假设为650万元。这个价格假如银行审核通过,还是按首付35%计算,买方可以从银行贷款422.5万元,实际仅需首付177.5万元。”

李丽说,这样的操作事实上增加了银行贷款的风险,如果事后卖方反悔,拒绝返还买方多付的差价,对买方来说也是有风险的。

对于原先“做低”房价的情况,“三价就低”原则实行后,买家可以获得的贷款也会骤减。李丽举例说,如果实际成交价和合同网签价还是600万元,银行评估价和涉税评估价通常会低于网签合同价,假设银行评估价是540万元,涉税评估价是480万元,银行会按最低的涉税评估价审批贷款额度,此时,最多可贷款312万元,买方要拿出288万元首付,比新政策施行前多出78万元。

随着“三家就低”原则的落地,银行的贷款必须按最低价计算,如此一来,可以有效规避“阴阳合同”的风险。

银行需向交易中心问询价格

一位银行工作人员介绍说,目前网签完成后,银行才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发起查询价格申请,5个工作日后得到查询结果。这样一来,网签前,银行无法明确告知银行具体可以受理的贷款额度,审批贷款时间也会相应延长。

记者从多家银行了解到,由于房贷额度的限制,目前房贷的放款周期依旧较长,整个过程可能要超过4个月。对于不少购房者而言,一系列新政的出台,使得购房周期进一步拉长。一位中介人员分析道,新政落地后,还是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一般而言,交易中心反馈的价格总是最低的。原来500万元的房子,现在评估价低于500万元,买方最多可贷的金额下降。现实中,很多交易就因此暂时搁置了。短期看,成交量会有所下降,之后如果有卖家着急出售,那么房价可能还会有一定的议价空间。”

中原地产分析师卢文曦认为,今年以来出台的认筹规则、新房限售等调控内容多针对新房市场,但上海是以存量房为主的市场,单一调控新房市场效果有限。7月份上海二手房交易量接近2.4万套,交易行情仍比较活跃,二手房价格同比涨幅远超新房。因此,二手房同样要加大管控力度,“一二手”调控协同才能稳定整个楼市。此次“三价就低”楼市调控举措直指二手房市场,也是切中了要害。在他看来,结合上海此前的二手房价核验制度,将对二手房市场产生较大影响,可有助于抑制二手房价格过快上涨,防止资金违规流向房地产,并提高税赋公平性。

购房合同中最好有明确约定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实际上“三价就低”的政策,更多是从管控信贷额度和信贷秩序的角度出发。过去,银行贷款方面也出现了各类乱象。所以,按照最低的价格来审批贷款,其实也是为了防范贷款无序的现象。

在接连出台集中供地、集中供房、积分认筹等针对土地和住房端的措施后,上海正继续在“资金端”加强调控。此前,申城上调了房贷的利率,首套房购房利率重新回到了5%。7月份,上海银保监局又接连发出了24张涉房融资罚单,包括工农中建交“五大行”等在内的多家金融机构累计被罚款1890万元,再次敲响了涉房违规融资的“警钟”。

此外,针对一系列政策的落地,法律人士做出了相应的提示。一方面,是贷款金额可能缩水,另一方面,是贷款时限的拉长。这也可能造成一系列的潜在风险。

对此,李丽表示,至于贷款不足是否会造成买方违约,要以购房合同为准。如果购房合同中约定了“贷款不足,买方自行补足”之类的条款,买方拿不出增加的首付时,就有可能构成违约。因此,从保护买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可以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如贷款审批不足,双方无责解约,卖方退回已付房款。

同时,现在银行放贷周期普遍延长,是否造成买方违约,也以购房合同的约定为准,如果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晚的放款期限,就有可能造成买方违约。如果双方没有对放款期限做明确的约定,而仅仅约定“款清交房”,则可能会延长整个交易的流程而并不一定会导致买方违约。

【来源:劳动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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